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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9-02-19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担保机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发[200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激励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现将修改后的《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区、县(市)、开发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原杭经中小[2002]450号、杭财企[2002]449号文件时废止。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以下简称代偿损失)是指当中小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凡在我市国、地税登记纳税[不含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的专业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均有获得本办法所指代偿损失补偿的资格。
三、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应坚持"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
四、本办法所及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在市政府确定的资金额度内安排解决。
五、担保机构在发生代偿即日(以银行扣款日为准)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经委、杭州市财政局和杭州市担保业协会同时报告代偿情况。取得代偿损失补偿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参加杭州市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2、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对被担保企业的保前调查、保后跟踪制度;
3、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并没有任何违规失信记录;
4、按政策要求提取、管理、使用风险准备基金;
5、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
6、发生代偿的该笔担保有完备的调查、评估、审批手续并设置了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7、有可行的追偿措施并积极追偿。
六、担保机构申请代偿损失补偿须提交如下材料:
1、代偿损失补偿申请报告、机构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证书等复印件,与银行的合作协议;
2、所代偿的担保协议和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
3、担保调查、跟踪、审核的相关文件;
4、风险控制措施、代偿追偿措施和追偿结果说明等相关材料;
5、银行所发生的代偿扣款凭证以及(担保机构)实际损失的相关凭证;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杭州市担保业协会受杭州市经委、杭州市财政局委托受理担保代偿损失补偿申请。
八、每年第二季度为上年度担保代偿损失补偿申请受理期。
九、担保代偿损失补偿申请受理程序:
1、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城区或开发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担保机构,还应提供同级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出具的审查意见];
2、受理机构初审补偿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资格、条件和范围的规定;
3、对符合条件的补偿申请进行核查;
4、由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共同审定补偿申请。
十、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按每个担保项目的实际代偿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不同情况确定:
1、为信用在A级及以上的企业担保,按实际代偿损失额的25%补偿;
2、为其他企业担保,按实际代偿损失额的15%补偿。
实际代偿损失额=担保额-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银行风险分担额-反担保物变现金额-担保保证金(包括关联方偿付额)。
财政收入级次为市级的担保机构由市经委和市财政按上述标准安排补偿资金;财政收入级次为区级的担保机构,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偿资金,同时,各城区和开发区按市级补偿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补偿资金。
十一、担保代偿损失补偿金计入资本公积专项用于风险补偿。
十二、以下情形担保代偿损失不属于本办法补偿范围:
1、与中小企业信贷、履约担保无关的;
2、单笔担保贷款金额超过担保机构担保资本10%的;
3、年担保业务实际坏帐损失超过注册资本4%的;
4、重大担保项目未设定合理反担保措施的;
5、风险控制工作失误的;
6、担保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过程中有明显失职、徇私行为的;
7、在担保过程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担保机构《章程》的。
十三、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损失补偿后仍应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未采取有效债务追偿措施的,下年度取消代偿损失补偿资格。
十四、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被担保企业合谋骗取补偿金的,将追回所得补偿金,取消担保机构受补资格和信用等级,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十五、从事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徇私受贿,玩忽职守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解释。
十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杭经中小[2002]450号、杭财企[2002]449号文同时废止。

 

杭州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