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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建筑市场工程担保制度需再提速
发表日期:2009-02-19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8月25日在中国工程担保论坛上说,目前,中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工程规模大且复杂,但建筑市场管理仍不完善、履约率低、信誉差、事故多发,因此加快建立工程担保制度迫在眉睫。2004年,国内建筑市场创造增加值达9572亿元,同比增长8.1%,利润621亿元,较上年增长19.5%。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介绍,建筑工程担保制度启动于去年。2004年8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规定》,2005年5月1日发布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不到一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和经验,主要体现在:促使建筑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保证了工程建设各方切实履行合同;促进了信用约束机制的建立;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招投标行为。
  王素卿指出,通过实施这一制度,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建设开发企业容易取得担保机构的担保,而部分资金薄弱、经营管理能力不强或诚信记录有瑕疵的企业不容易或不能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因而承接不到工程项目,将退出建筑市场。
  王素卿认为,工程担保制度在中国刚刚起步,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工程担保机构发育稚嫩;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管;工程担保形式单一现金担保比例过重;反担保形式单一,信用担保机制远未建立;业主和建筑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
  她透露,主管部门将通过各种措施大力推进这项制度的完善。本次论坛期间,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五家担保公司将发起组建中国工程担保专业专家委员会,开展一系列基础工作,再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国工程担保联盟的成立。
  述评
  期待担保制度化解工程质量风险
  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建筑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一个个现代化工厂出现在人们的面前,一条条高速公路成了亮丽的风景线,显示了国家良好的建设发展态势。然而,一些建设领域的问题也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工程质量上的"萝卜快了不洗泥"。很多工程验收之日,也便是事故频出之时。如何化解这种建筑质量风险,已日益突出地摆在人们的面前。
  为何会有这样的质量问题?究其原因,除了人们质量意识淡薄外,再就是与没有及时建立一种建设项目的担保机制有关。有些建筑企业没有建立质量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始终在一种无序的状态下运行。建设部建设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表示,我国工程担保机构发育不全、竞争不足,影响了担保服务水平。看来,要保证建筑施工质量,积极推行建设项目的担保无疑是一项好的制度设计。
  工程担保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共投资建设领域,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但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1999年,建设部开始启动我国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试点工作。几年来,一些地方如北京、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等在建立和试行工程担保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2004年8月6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并于今年5月形成《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这种文本虽然已经面世,但要真正让担保成为一项人们普遍恪守的准则,仍需要时日。
  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好处甚多。作为担保机构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提供工程担保时,必然落实对投保人能够发生有效作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在提供担保后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一旦发现建筑商有不法行为时,作为担保公司就会及时出面进行提醒和监督,防止和避免了建筑商在工程施工时的偷工减料、拖欠民工工资、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从而能为建筑市场营造一个好的环境。
  建设领域的质量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建设部对工程项目无担保的将不予批准的制度设计值得期待。
  
  链接
  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共投资建设领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这项制度的推行保证了建筑业快速健康的发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国际贸易组织及许多国家政府文件都对工程担保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工程担保已经为世界建筑行业普遍接受和应用。
  中国建筑市场领域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它在受益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之间构筑起经济利益关系。担保人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必将对被担保人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进行全程考核和监督。担保人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参与工程的监督管理,并通过严格的责任索赔程序,强化各行为主体的合同意识,从而减轻政府在工程管理方面的负担。用市场手段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有利于实现政府对建筑市场管理由直接的事物监督为主向以建设程序监督为主的转变。
  建设部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投标、承包商履约、业主工程款支付、承包商付款担保等四个担保品种,都是针对目前中国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而推行的,这些问题都可以具体体现在合同的履行行为上。工程担保作为控制工程合同履行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利用建设市场主体及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关系,通过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加大违约成本的约束和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预防、控制建设合同履约风险,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来源:中国工业报                        编辑: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