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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决定程序写进法律
发表日期:2009-02-19
  

  北京消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昨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报告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证券法修订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对两法修订案提出了最后的修改意见。
  两法将于27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
  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包括: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除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外,也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代理人的馈赠和与之私下接触。考虑到现行做法中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只能由公司自己办理而不得委托代理人,因此建议将三审稿第23条第二款修改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鉴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要求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52条第五项中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表述,应与公司法规定相衔接,故建议将此项规定修改为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三审稿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据此,第176条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职责中,第一项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不符合协会的性质。经研究,建议分别修改为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对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修改后的建议表决稿共12章240条。
  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包括:
  由于迄今为止,所有上市公司都设立了独立董事,故将三审稿第123条原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删去可以二字,明确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界定,将三审稿第65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将三审稿第38条第十一项规定加以修改,在第170条中增加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将三审稿第16条第一款补充修改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三审稿第87条关于招股说明书应载明的事项中,增加募集资金的用途。将三审稿第166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修改后的建议表决稿共13章219条。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程安排,两法修订案将于27日下午提交表决。如表决通过,两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小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