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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优先清偿担保人
发表日期:2009-02-19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表决通过了企业破产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说,近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泛,甚至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
  然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的问题一争就是几年。
  新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法律最终为企业的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找到较为平衡的解决办法。
  "新企业破产法体现了立法者达成的共识。"贾志杰说:"这一结果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对法律公布以后再出现的企业破产问题就应该遵循市场机制,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法的规定办理。"
  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说,新企业破产法也为外资进入提供了便利。中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融入欧盟、美国市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
  "如果担保债权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存在问题,外资进入中国的信心也将大受影响。"他说。
  新企业破产法也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市场经济的法则决定企业必然有生就有死。此前,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因为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
  王欣新说:"法律强化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陷入债务困境的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可以避免因调整失控而造成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危机。"
  "新企业破产法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将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他说。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中国的合伙企业将摆脱重复纳税的问题,更好地开办企业。
  来源:国际金融报 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