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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提供融资或担保
发表日期:2009-02-19
  

中国证监会6月25日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这一办法的起草是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法所指的证券评级业务涉及的评级对象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相关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办法规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办法还对申请机构的诚信记录、从业人员资质和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境外人士担任负责此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根据办法,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来源:国际金融报  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