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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表日期:2009-02-19
  

深府[2006]1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切实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及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强力推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后劲,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民营企业实行梯度扶持和重点培育
  (一)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实行重点扶持。科学制订按行业细分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办法,筛选出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跨国经营能力强的行业领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的行业骨干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较快、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优质成长企业,认定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建立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重点扶持。
  (二)建立科学的阶梯式扶强助弱服务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度扶持"的原则,加快实施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针对民营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建立科学的阶梯式扶强助弱服务机制,发挥市场对资源调配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政府资源配置,引导培育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二、从发展空间上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三)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供地,用于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根据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所确定的供地规模,结合民营经济在我市各经济成分中所占份额,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新供用地,用于解决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发展空间问题。
  (四)构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房地信息。建立健全企业用地供需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全市新供用地的规模、区位、产业引导要求等信息,并对土地供求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构建全市厂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工业房地产租赁中介服务,加强规范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民营企业厂房租赁的交易成本。
  (五)升级改造旧工业区,优化利用同富裕工业区和扶贫奔康工业区,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空间。加快实施厂房再造、产业置换,对特区内具备区位和设施配套条件的旧工业区,通过政府统一规划引导,对旧厂房进行修缮或改建,提升园区的整体品质,鼓励处于创业期的研发、设计、创意型民营企业在园区内孵化成长;对特区外《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确定的近期重点发展园区和重点改善园区,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带动各园区周围零散工业用地与小型工业区的整合改造,为具有一定规模、处于成熟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利用已建或在建的同富裕工业区和扶贫奔康工业区,采取租用和命名挂牌等形式,通过政府引导,建成一定数量的"廉租厂房",满足从孵化创业阶段走向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对扩大生产空间的需求。
  (六)依托高心技术产业带和产业集聚基地,为民营企业提供集群发展空间。依托正在建设的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和市产业集聚基地空间平台,按照产业链的发展需求,优先安排主导产业特色明显、掌握核心技术并对产业带及基地内产业链环节具有延伸、补充和壮大作用的民营企业入驻。
  (七)建立土地使用年限弹性化制度,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不同行业在发展周期上的差异和民营企业自身对用地的需求,适当缩短工业用地的使用期限,研究制定更富有弹性化的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水平。
  (八)针对民营企业配套设施需求,改善工业园区的配套服务环境。对邻近城市生活区的工业园区,进一步加强市政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园区工作人员生活环境质量和交通可达性;对远离城市生活服务区的园区,加强园区内部和周边的生活居住配套,加大园区内集中廉租房等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对无条件或近期难以解决有关配套设施的园区,适当鼓励和引导利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为产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生活配套设施。
  三、运用多种金融手段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
  (九)建立重点民营企业贷款信用平台和补偿机制。以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为主体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池",池中企业按一定比例交纳"互保金",同时,市财政在"十一五"期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首期10亿元),与"互保金"共同构建重点民营企业贷款信用平台和补偿机制。重点民营企业贷款信用平台和补偿机制主要用于银行对"重点民营企业池"里的民营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的增信和风险补偿。鼓励银行改革创新民营企业贷款的审贷模式、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逐步提高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
  (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和资金资源,出台《深圳市支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加"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同一家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
  (十一)探索建立民营中小企业公开发债融资新机制。筛选一批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偿债能力较强的民营领军骨干中小企业,联合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中期融资需求。
  (十二)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的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鼓励海内外具有一定实力的创投机构,对初创期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前景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十三)加大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修订《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强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在融资担保、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十四)健全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比例,发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快市区两级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担保规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分担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大对担保示范机构扶持力度,促进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构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推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十五)进一步完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营造一个覆盖面广、信息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征信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加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开展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信用评级,鼓励将评级结果作为企业申请贷款的参考条件;积极推动企业信用及个人征信系统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
  (十六)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市信用协会的服务功能,举办多层面、多种形式的银行和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洽谈会,银行展示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企业展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实现金融产品和项目之间的对接和银企间的良性互动。
  (十七)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把规范经营作为民营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扶持的考核条件,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现代管理制度,提高民营企业融资成功率。
  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名牌战略
  (十八)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市科技研发资金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资助,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承担国家及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市科技研发资金可给予不超过国家及广东省科技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且每个项目配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研制,可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科技研发资金对通过CMM认证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资助。
  (十九)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市科技研发资金为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每年度的贴息额最高可达到300万元。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其他政府性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且最高为600万元。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的投入,鼓励民营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自主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的研发机构,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根据其投资额给予资助,达到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家级的民营企业技术中心所进口的设备按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民营企业享受重点企业待遇及直通车服务待遇。优先将民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市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有关财政补贴。
  (二十一)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申请最高1000万元的财政借款;利用银行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连续两年申请600万元以下的贴息支持;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