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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9-02-19
  

  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第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6〕5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北京市和我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约、并承担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我区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和批发、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前款所称本区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区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三)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且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
  (四)在街道、镇乡社保所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条 设立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按照京财经一〔2006〕534号文件规定,区财政局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额,市财政局根据我区担保基金初始额按1:1的比例从市级担保基金中安排配额设立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项用于为自谋职业的个体经营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区财政将担保基金初始额存入经办银行专户,凭经办银行出具的专户存款凭证,向市财政局申请怀柔区担保基金配额。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
  符合条件的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由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第七条 怀柔区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区财政局应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第八条 怀柔区担保基金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运作方式,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北京市怀柔区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我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北京银行为我区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九条 成立以主管区长为组长,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为成员单位的协调小组,负责我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小额贷款和担保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小额贷款坏账。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劳动保障局和街道、镇乡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经办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借款人基本信息及信贷状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
  (二)区劳动保障局应及时了解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防范、控制风险;负责指导街道、镇乡社保所完善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各街道、镇乡社保所应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培训和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每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它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督促借款人按约定履行义务。
  (四)经办银行应安排专人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五)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六)强化区劳动保障局、各街道、镇乡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控制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风险,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七)借款人(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区劳动保障机构(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向区劳动保障局、个体工商户向所在街道、镇乡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二)负责对各街道、镇乡社保所进行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三)每季度向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及市级担保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按实际贷款本金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日常监管。
  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每年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信用社区的建立。
  以街道、镇乡社保所为基础,以社区(行政村)就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吸收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为成员,在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创建信用社区。各街道、镇乡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56号)中关于建立信用社区的标准,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2年内在16个街道、镇乡全部建立信用社区。
  个体工商户且在未建立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且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于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全区就业工作的指标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区劳动保障局、各街道、镇乡社保所要通过服务窗口向辖区内有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及再就业优惠政策,推介创业项目,鼓励他们积极创业。
  第十七条 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会同新闻媒体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积极推进创业项目,分析创业案例,宣传成功创业的典型人物,帮助更多有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树立创业信心,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实现成功创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京财经一〔2006〕53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