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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9-02-19
  

            杭财企二〔2006〕904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担保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风险,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做强做大,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杭州市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2006年,安排补偿资金总额在1500万元以内。
  二、补助对象。在杭州市依法设立,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3、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是注册资本3倍以上(含3倍)。
  三、补助范围。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和个体经营者提供非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均属补助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补助标准。年补助金额按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乘以适用的分档补偿率计算。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且不超过300万元。市财政局、市经委根据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发展状况和资金来源按年确定补偿资金总额和补偿比率。补偿率按分档累进办法确定,具体如下:
  1、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平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至5倍以下(含5倍)的部分,年补偿率为0.5%;
  2、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平均实收资本5倍以上至7倍以下(含7倍)的部分,年补偿率为1%;
  3、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平均实收资本7倍以上的部分,年补偿率为1.5%;
对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融资担保按70%计算担保责任余额。
  五、补助申请受理程序。次年的3月底前为上年度担保风险补助的申请受理期,逾期不再补报。担保机构按所属向同级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报送补助申请资料。区、县(市)所属担保机构,经同级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市经委、市财政局在4月底前完成审核批复并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六、补助金额的确定。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补助申请资料进行复查核实,对符合补助办法的担保机构,根据当年补助资金安排规模,依据办法第四条的补助标准,确定并下达当年享受补助的担保机构名单及年补助金额。
  区、县(市)级的担保机构, 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 50% 安排补偿资金。同时, 各区、县(市)和开发区按市级补偿金额以 1:1 的比例安排配套补偿资金。
  七、申请补偿资金的具体资料及要求,每年随申报通知另文下发。
  八、担保机构收到财政风险补助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
  九、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途,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并暂停享受补助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担保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各级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十一、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于2006年起实施。原杭经中小[2003] 432号、杭财企二[2003] 753 号文同时废止。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