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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02-1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6〕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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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委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机关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实施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四)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六)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施工交易单、工程监理备案表。

  (七)施工、监理合同。

  (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九)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工资保证金额按工程合同价格的2%确定,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1、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

  2、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500万元。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十三)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1、配套费、教育费缴费凭证及票据。

  2、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核定单。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表。

  4、白蚁预防缴费审核单。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表。

  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可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申请单位栏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市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并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1、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2、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提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证机关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

  (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工程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监理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工程监理备案表。

  4、监理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设计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设计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涉及到设计调整的,需提供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的调整设计的批复文件。

  4、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建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