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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02-19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宁波不发):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切实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我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专门安排部分资金用于2006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为规范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申报,如实填写项目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担保合作的银行要出具担保业绩证明。
  二、项目经所属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
  三、申报项目材料须符合《试行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一律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各2份。项目汇总表须用电子邮件先传输,邮箱地址:E-mail:ctczjsme@zj.com;所有纸质材料一律邮寄。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8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