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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功能的理论分析
发表日期:2009-02-19
  

  摘要:从金融交易、风险转嫁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角度对信用担保在社会经济中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和定位,进一步阐明了信用担保在金融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 信用担保 金融交易 风险转嫁 信息不对称
  一、 金融交易与信用担保
  金融交易的本质在于使金融资产能够从盈余部门流入亏损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不但交易过程本身应当是有效率的,而且交易制度还应具有使金融资产流向那些更有效率、增值能力更高的经济部门中去的功能。
  如果把金融交易看作是人类交易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从交易的经济学意义角度进行研究就可以发现,金融交易顺利有效地进行,需要一套相应的由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构成的金融制度的规范和保障,这些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功能,并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制度安排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善。信用担保正是这一金融制度体系的功能之一,专业的担保机构则作为相应的组织安排而存在。在这一制度框架中,它们是否具有存在的价值并且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则要视社会经济发展和金融交易过程对信用担保和担保机构这一制度安排的需求程度以及这一制度存在本身可能带来的弊端而定,现实中的有效均衡会由两者的有效折中来决定。
  信用是整个金融交易活动的基础,也是金融制度维护和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金融制度必须具有维护、强化和拓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以保证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金融交易在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信用之所以必须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维护,原因是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信任关系,因而容易受到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金融交易的双方具有不对称信息,这很可能造成交易前逆向选择和交易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1]。
  金融交易双方在风险信息、双方履约努力程度信息和决策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称状况,为金融交易过程中因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内生交易费用创造了可能性,内生交易费用的存在增大了交易的成本,阻碍了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放款者为了防范风险而采取谨慎的态度,使许多本应得到资本支持的项目无法运作,这当然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经济发展。特别是当资金需求者规模较小、拥有资本少或者处于运作初期时,资金供给者对它的信任度就越小。没有信用作为双方的粘合剂,金融交易很难达成。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中小企业往往就面临着这样的融资境。
  以上理论分析告诉我们,通过建立中介机构行使信用担保的职能可能是解决金融交易中信用不足而产生的金融阻塞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有限难以提供充足的抵押品,也不可能有足够的资产净值,除了极少数高科技企业外,大量中小企业也都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无缘。信用担保是由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履行债务,这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看到,信用担保实质上发挥了类似于抵押物的作用,在资金需求者抵押物品不足、缺乏信用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提供信用补充和增强,减少交易风险,弥补信用不足可能造成的金融堵塞。信用担保的信用增强功能不仅能够提升债务人的资信质量,起到风险隔离和屏蔽的防火墙作用,而且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能更好地满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信用担保作为一种金融中介延长了金融交易中的信用链条,是社会评价和传递信用的金融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降低金融市场交易成本、促成有效的市场交易完成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二、 风险转嫁理论与信用担保
  在经济活动(尤其是投资、信贷活动)中,经济主体经常受到各种主、客观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常常面临各种风险和损失。风险转嫁,是指某个经济主体为了防范风险,减少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相关的各种后果转嫁给其他经济主体承担的方式。风险转嫁理论源于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属于风险管理理论的一部分,它主要是关于经济主体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合理转嫁出去的理论。
  转嫁风险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一是将担有风险的财产或活动转移给他人;二是将风险及损失的有关财务后果转嫁出去。转嫁风险分为控制型转嫁、财务型转嫁和保险三种形式。
  保险是一种将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后果转移给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财务工具,它主要作为一种转移、分散、补偿损失的手段。保险己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并被逐渐地用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之中,信用担保机构亦要求反担保的抵押物提供保险。
  控制型转嫁作为一种转嫁风险的方式,其所转移的是损失的法律责任,即通过合同或契约消除或减少转让人对受让人的损失责任和对第三者的损失责任。财务型转嫁是转让损失的财务负担,即转让人通过合同或契约寻求外来资金补偿其确实存在的损失。控制型转嫁将财产或活动连同损失责任都转让给受让人,而财务型转嫁则只转让损失,不转移财产或经济活动本身。可见,财务型转嫁风险是通过抵押、质押和保证的形式实现的。
  从风险转嫁理论和信用担保实践看,银行作为借款中小企业的债权人,通过与信用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将其承担的债务人可能无法偿还借款的损失风险的财务后果转嫁给了信用担保机构。转嫁的基础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即信用担保机构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银行的损失风险通过向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转嫁而减少到最低限度。
  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转嫁工具是设立反担保,签订反担保合同,设立抵押或质押物权,当信用担保机构代位赔偿后,银行债权转化为信用担保机构的追偿权,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获得债权范围内的经济补偿。但中小企业较少具备有效财产可以设立抵押和质押,因此对信用担保机构来说,损失风险控制和减低的程度是有限的。由此可见,银行的风险转嫁效果优于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转嫁的效果。
  三、信息不对称与信用担保
  根据古典经济学理论,在对称信息、完全竞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完善市场条件下,信贷市场的价格杠杆--利率会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使得竞争性的信贷市场产生均衡或称瓦尔拉斯(Walars)均衡,同时信贷市场均衡使得信贷资源达到帕累托(Pareto)最优状态,从而金融资源配置有帕累托效率。但是,这种完美的假设在现实世界是很难实现的,即使存在也只是偶然的特例,而现实中的普遍现象是不对称信息的无处不在。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资本供求双方的信息配置更多的是处于一种非对称状态。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的一方拥有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却没有这些信息,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的相关信息更多,从而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2]。
  在金融市场上,借款者一般比贷款者更清楚投资项目成功的概率和偿还的条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融资过程中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表现在风险信息的非对称、双方努力履约程度信息的非对称以及决策信息的非对称,从而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资源配置扭曲、金融交易渠道的阻塞,降低金融市场的效率。
  一般理论分析表明,通过建立中介机构行使信用担保的职能可能是完善市场信号机制,修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解决企业融资过程中银行和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信用担保是连接企业和银行的信用桥梁。在信用担保中,银行对借款企业能否履约缺乏足够的信息,但它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履约能力是放心的。而信用担保机构之所以敢于对借款企业履约给予担保,是基于他对借款企业的履约能力有深入的了解。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信息是对称的,而信用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之间也是信息对称的,于是信用担保机构成为交易双方的一种信用桥梁,使市场交易得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陈乃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中国合作金融网 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