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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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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发表日期:2009-02-19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质权

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
  

质权

质权独有的特征是:(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
  

质权

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
  
  

质权

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